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指导和规范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与健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预防和控制与健康损害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最大限度防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污染环境导致健康损害问题的发生或削弱其影响程度而开展的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等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预防和控制与健康损害密切相关的原生环境因素和职业环境因素。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环境健康风险指环境污染(生物、化学和物理)对公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对这种可能性进行定性或定量的估计称为环境健康风险评估。

        (二)环境健康风险监测指为动态掌握环境健康风险变化趋势, 针对与健康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持续、系统开展的监测活动,监测内容包括环境健康风险源、环境污染因子暴露水平等。

        (三)环境与健康调查指为掌握当前或历史上环境污染与公众健康状况之间的关系而组织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污染源调查、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暴露调查和健康状况调查等。

        (四)环境健康风险防控指为有效预防、控制和降低环境健康风险而采取的环境管理措施,内容包括环境监管和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提升等。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规范和协调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开展。

        (一)建立健全以防范公众健康风险为核心的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拟定环境与健康政策、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修订相关基准和标准,实施环境健康风险防控;

        (二)建立环境健康风险监测与评估技术体系,指导和协调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

        (三)引导环境与健康科学研究及创新,推动国际合作;

        (四)实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提升、环境健康风险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五)指导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或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与健康工作。制定部门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和计划,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协作应对危害公众健康的环境问题。

    相邻区域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与健康工作合作,协同防控和应对环境健康风险。

    相邻区域的共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推动、指导、监督跨行政区域环境与健康工作联动开展。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设立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专家委员会章程。

    专家委员会以提供咨询、论证的方式辅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工作。

    第七条  环境与健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