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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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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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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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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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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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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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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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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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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