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广告内容

    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