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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  : ,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   ?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 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  :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 第二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 第二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 ,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资:料;     】(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 ,。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