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 ,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 ,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 ?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第十七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
《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 ,。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
: ,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资,料;
【 (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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