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

    当面签约的,贷款人应当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影像。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质)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三十一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