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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 ,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 , ,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 ,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