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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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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
,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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