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第八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 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  : 二类客运》。。。班线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  : 三类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毗邻—县包括?相互毗?邻的县、《旗、县级《市、:。下,辖乡镇的区 第】九条: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  《  : 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 第十《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    1》., 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2.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  :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    《 3. 客车数【量要求 》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   ?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    《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  :。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    《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 第十?四,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在审查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申请时还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  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市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仍!协商:不成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    因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 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 第二十六条 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换发 《 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八条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方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方进行—招投标?  ?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   ?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其许可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  :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