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营许可
】
第八《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 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 二类客运【班线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
: , :三类: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 ,四类客?运班线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
本—规,定所称毗邻县包【括相互毗邻的县【、旗、县级市、下辖!乡镇的区
》
第九条《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
》 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
—第十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 1. 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2.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
,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 3. 客车数【量要求
《
: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 :。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 ,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 ?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四》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在审查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申》请时还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 , 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市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仍协商不成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 :因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
,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换发】
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方】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方进行?招投标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
?。。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其许可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