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第八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
: 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 《二类客运班》线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
《 三类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
《。 四类客运班线【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毗邻县《包括相互毗》邻的县?、旗、县级市、【下辖乡镇《的区
第九条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
】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
《 :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
】
第十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
: 1. 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2.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 :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 3. 客车—数量要求
【 :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 ,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四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在审查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申请:时还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 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 :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市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仍协商不成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
因—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换—发
:
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方,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方进行—招,投标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
: :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其许】可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 :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