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第《八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 ,   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    三类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   ? 四类客《运,班线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     本规定所!称毗邻县包括—相,互毗邻的县、—旗、县级市、下辖乡!镇的区 》第九条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   》  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 — 第:十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    1. 【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  2?。.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 ,。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 3. 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  : ,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 ,。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四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在审查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申请时还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     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   ? ,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市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仍!协商不成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   因《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换发 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 , ,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方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方进》。。行招投标 —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 ,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其许可—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