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第《八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 二类》客运班线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 三类《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 四类客运班—线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毗邻县包括!相互毗邻的县、旗】、县级市、下辖乡】镇的区
第九条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
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
》第十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 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2.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 3. 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四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
《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在审查》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申请时【还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 : 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市: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仍协商不成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
因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换发
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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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 ?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方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方进行招投标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其许】。可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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