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营许可
】
,第八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
二类【客,。运班线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 三类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
四类客】运班:线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毗邻:县包括相互毗邻的县!、旗:、县级市、下—辖乡镇的区
【第九条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
?。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
? 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
第十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 《1. 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
, 《3. 客车数量【要求
》 ,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
《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
:。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
?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 :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四》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 ,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在审查】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申请!时还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 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市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仍协【商不:成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 因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换发—
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
, , :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方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方进行招《投标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 ?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 ?。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其:许可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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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