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九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 ,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 (》。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
】
(—六)社会捐款;【
: 《(七)其他资金
】
第十条 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 , : 以省级为单位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
!第十一?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账户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向救助基】金安排?临时补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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