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建标库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九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十条 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以省级为单位,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

第十一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账户。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向救助基金安排临时补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