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海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 海关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海关加强与食品安全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食品行业协会、境外消费者协会等交流与合作,营造进出口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格局。
第八条 海关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