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