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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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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
《 《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
】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
【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
?
】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 —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 ?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
?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
《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
【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
《 —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
》 ?第二十?五条 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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