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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
! ?。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
】。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
?
《 ,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
》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 》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 ,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
! ,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 :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
】 ?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
第—二十五条 》 ,。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