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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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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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 ,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
— 第八条— ,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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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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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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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
, ? : ,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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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 》 (六)签发鉴定文!书
【 第九条 】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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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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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
!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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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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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 : 第十一条 【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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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 ?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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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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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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