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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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
《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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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受理—申请;
《
,。
—。 《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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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
《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
!。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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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签发鉴定—文书
【
:。 , 第九条 —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
:
, : ,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
—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 ,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
《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 , 第?。十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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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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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
》 , 第十二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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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
第十【三条 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 第?十四条? 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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