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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查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系公民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   (《二):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     》。(三)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其他法定—条件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异地核查—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核查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 《   ? 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协作—函件说明基本情况、!需要核?查的事项、》办理时限等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因《客观原因《无法协作的应当及】时向请求协作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符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式 【第二十条《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同【时函告有《关,办案机关、》监管:场,所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的时【。限内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