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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向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应急管理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     (三)应!急,管,理部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四)应急》管,理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应急管理部》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应急管理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第八条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急管理部是!被申请人;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  应急《管理部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与【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应】急管理部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是被申请人 【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为—被申请人的由—原承:办该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司局(单位)提!出书面答复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由该—组织提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管辖《和受理情形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应急管理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有关行!政行为作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 第十三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应急管!理部不予受理 【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应急管理部—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    口头申请】的应急管《理,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对2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 , (一)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二)对应】急,管理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三)】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