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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向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应急!管,理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    (三)应】急管理部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四》。)应:急管理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应急管理部【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应急管理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第?八条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急!管理部是被申请人;!。。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    应急—管理部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与【。。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应急!管理部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是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为被申【请人的由原承办【该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司局(《单,。位)提出《书面答复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由该组【织提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管《辖和受?理情形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应急管理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有关行政行【为作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 第十三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应急管】理部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应急管理部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 口头申请》。。的应急管理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申请:人对2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   (一》。)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二)对《应急管理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 (:三)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