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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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向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应急!管理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 (:三,)应急管理部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四《)应:。急管理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应急管理—部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应急》。管,。。理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第八条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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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急管理部是被申】请人;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应急】管理部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与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应急管理部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是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为》被申请人的由原承】。办该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司局(单位》)提出书面答复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由该组织提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管【辖和受?理情:形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应急管!。理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 有关行政—行为:作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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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应急—管理部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应【急管理部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口【头申请的应急管理】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申请人对》2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 (一)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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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应急—管理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三)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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