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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向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应急管【理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 (三)应—。。急管理部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应急:管理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应急《管,理部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应:急管理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第】八条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急管?理部是被申请人【;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 , 应急《管,。理部:。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与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应【急管理部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是—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为被申请人》的由原承办》该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司局(单位【)提出书面答复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由该组织提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管辖和受理情【。形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应急—管理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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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有关行】政行:为作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应急《。管理部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应急管理部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 口头申请的应急】管理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对《2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
: , (一)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二,)对应急管理—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三)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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