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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向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应急管理《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  (三)应急管理!部,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应急管理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应急管理部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应急?。管理:。。。。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第八—条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急,管理部?是被申请《人;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 应:急管:理部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与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应急管】理部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是?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为被申《请人的?由原承办该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司局(单【位):提出书面答》复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由该组织提出书面答!复 :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管辖和?受,理情形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应急管【理,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有关行政行为【。作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应急管理部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应】急管理部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     口头【。申请的应急》管理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申请人对2】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 ,  : (一)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 (二?)对:应急管?理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三)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