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办理法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是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事项;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同时组织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应诉有关事项。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