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行政处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按照对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的标准执行。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文书格式,由国家铁路局统一制定。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4日原铁道部发布的《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铁道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