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节能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632-2019 建标库

5.8  机修

5.8.1  钢铁企业应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机械修理体制,以“专业化协作”为原则,检修备件应主要依靠专业化生产厂供应,设备检修工作也应主要依靠外部协作完成。

5.8.2  企业应建立设备点检制度。

5.8.3  原有企业“大而全”机修设施,应逐步与企业剥离,并应逐步形成区域设备检修、备件生产的专业化企业。新建钢铁企业不宜再设置机修设施。

5.8.4  新建钢铁企业当地区协作条件较差,需在企业内部设置机修设施时,应按下列规定和能耗指标控制其建设规模:

    1  不得为机修建设铸、锻、热处理和电镀等高能耗车间;

    2  加工备件自给率应控制在25%以内,并应限于应急不需热处理的易损件、简易件或修复件等;

    3  机修设施应主要承担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工作,设备的定修和年修等计划检修工作应依靠外部协作解决;

    4  自备电厂、高炉、烧结、焦炉、炉窑、大型动力设备、混铁车等特种车辆的车体及机械部分、装卸机械修理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检修,应外协解决。

5.8.5  新建钢铁企业机修设施设计,应推广先进的节能指施,加强成套部件组装能力;宜扩大部件更换检修范围,并缩短主机停工时间;应推广轴类件自动或半自动堆焊、喷涂等修复技术。钢板下料宜采用数控切割或仿形气割工艺,宜采用自动埋弧焊机。

5.8.6  新建钢铁企业机修能耗设计指标不应大于表5.8.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