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1-2021 建标库

6.9  结构锚固技术

6.9.1  当结构加固采用植筋技术进行锚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种植全螺纹螺杆技术等植筋技术,新增构件为悬挑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当新增构件为其他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2  采用植筋或全螺纹螺杆锚固时,其锚固部位的原构件混凝土不应有局部缺陷。

     3  植筋不得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于0.2%的构件。素混凝土构件及低配筋率构件的锚固应采用锚栓,并应采用开裂混凝土的模式进行设计。

6.9.2  当混凝土构件加固采用锚栓技术进行锚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  承重结构用的机械锚栓,应采用有锁键效应的后扩底锚栓;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型锚栓,应采用倒锥形锚栓或全螺纹锚栓;不得使用膨胀锚栓作为承重结构的连接件。

     3  承重结构用的锚栓,其公称直径不得小于12mm;按构造要求确定的锚固深度hef不应小于60mm,且不应小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4  锚栓的最小埋深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5  锚栓防腐蚀标准应高于被固定物的防腐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