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1-2021 建标库

6.4  主体结构整体加固

6.4.1  结构的整体加固方案应根据结构类型,从结构体系、抗震构造措施、抗震承载力及易倒易损构件等方面综合考虑后确定。

6.4.2  结构加固后的承载能力验算和结构抗震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下的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2  对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抗震能力验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且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要求:

       1)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不小于1.0,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

       2)对于A类和B类建筑,多层砌体房屋加固后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βs——加固后楼层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η——加固增强系数;

          β0——楼层原有的抗震能力指数;

          ψ1s、ψ2s——分别为加固后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3)对于A类和B类建筑,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本规范第5.3.1条~第5.3.3条的规定计算,但楼层的受剪承载力、楼层弹性地震剪力、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均应按加固后的情况确定。

       4)对其他既有建筑结构,其抗震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并应防止加固后出现新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的楼层。

     式中:s——加固后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

          ψ1s、ψ2s——分别为加固后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Rs——加固后计入应变滞后等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Rs——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