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1-2021 建标库

6  既有建筑加固

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建筑经技术鉴定或设计确认需要加固时,应依据鉴定结果和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整体结构、局部结构或构件的加固设计和施工。

6.1.2  加固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使用环境和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在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6.1.3  加固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1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检测核实,并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2  加固设计计算时,结构构件的尺寸应根据鉴定报告结果综合确定,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造成的附加内力;

     3  原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等级和力学性能标准值,应结合原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测综合取值;

     4  加固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应具有按规定置信水平确定的95%的强度保证率;

     5  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计入应变滞后的影响,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6  当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验算。

6.1.4  既有建筑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连接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地基基础及未加固部分的结构、构件造成不利影响。

6.1.5  加固前应按设计的规定卸除或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荷载。

6.1.6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收缩应力、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6.1.7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6.1.8  增大截面法、置换混凝土法、粘贴钢板法、粘贴碳纤维复合材法加固混凝土构件时,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现场实测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得低于13.0MPa;采用胶粘加固时,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1.5MPa,且不得用于素混凝土构件以及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于0.2%的构件。

6.1.9  采用结构胶粘结加固结构构件时,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验算;加固后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验算其受剪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