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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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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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首先确定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后续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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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采用相应的—鉴定方法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
5【.,1.3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根据后续!。工作年限应分为三类!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上?40年以内》。(含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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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允许采用折减的地】震作用进行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的核—查,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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