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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 】。 5.1!  一般规定 !。。 《 ,5.1.1》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首先确《定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后—续工作年限 ! 5?.1.2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采用!相应的鉴定方法【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 , 5.1】.3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根据】后续工作年限—。应分为?三类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上40年以内(含!。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 》 5.1.!4  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允许采用】折减的地震作—用进行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的核查—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