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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 — 5.】1  一般规定 ! 《 5.1.—1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首先确定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后续工作年限— 》 ,5.1.《2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采用相应的鉴!定方法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 】 , 《5.1?。.3 ?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根据后续【工作年限应分为三】类,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上40年以》内,(,含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 ! 5.1》.,4  ?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允许】。采用折减的地震【作用进行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的核查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