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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 》 5.1 ! 一般?规定 》 : 5.1—.1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首先确【定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后续《工作:年限 》 5.1.【2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采用【相应的鉴《定方法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 《 5?.1.3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根据后【续工作年限应分为三!。类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上40》年以内?(含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 】 , 5.1.4  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允许采】用折减的地震作用】进,行,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的核查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