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 建标库

8  设备及设备安装、使用、维修

8.1  设备

    8.1.1  各种机电设备应符合GB/T25295要求,各种机械电器应符合AQ4111要求,各种设备防护装置应符合GB/T8196要求。

    8.1.2  带电设备应按GB5083的要求设置,有防止意外起动的联锁安全装置和防止传动部件摩擦发热的措施。

    8.1.3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8.1.4  非标准和自制的生产设备应打磨平整光洁后方可投入使用。

    8.1.5  危险性工房所用设备的动力部分,可使用三相防爆电机,使用单相电机时应使用防爆型电容运转电机,使用其他电机时应符合防爆要求。

    8.1.6  凡接触药物的机械传动部分,不应采用金属搭扣皮带和不宜采用平板皮带或万能皮带,应采用三角皮带轮或齿轮减速箱。

    8.1.7  带电的机械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小于或等于4Ω。

    8.1.8  进行二元或三元黑火药混合的球磨机与药物接触的部分不应使用铁制部件,可用黄铜、杂木、楠竹和皮革及导电橡胶等材料制成。进行烟火药混合的设备应达到不产生火花和静电积累的要求,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铁质)和静电积累(塑料)材质。

    8.1.9  特种设备应由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定期检验合格。

    8.1.10  不应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的电气设施,确需架设电气设施时应符合GB50161规定。

8.2  安装

    8.2.1  设备安装应按GB50161规定和设备安装要求进行,且满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要求。

    8.2.2  设备安装位置应符合GB/T12801和AQ4111的要求,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影响操作人员的安全出入;与墙体等物体之间有相应的距离,便于检修和维护。

    8.2.3  设备安装后的人均使用面积应符合GB50161规定。

8.3  使用

    8.3.1  设备使用应根据设备的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8.3.2  应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8.3.3  发生故障应立即断电停机。

8.4  维修

    8.4.1  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非设备专管人员不应擅自装拆移动。

    8.4.2  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应将工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清洗设备及操作台、地面、墙壁的药尘,修理结束应清理修理现场。

    8.4.3  带电设备的维修应按GB/T13869的要求进行,应由具有电工作业资格的专人负责维修保养,非电工作业人员不应从事任何电工作业。进行设备维修需临时使用明火或从事易产生火花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查签发动火作业证,经现场管理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8.4.4  经维修后的电气装置应重新确认其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