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勘探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60-2014 建标库

G.3  环境地质图

G.3.1  环境地质质量良好和中等的矿区,可不提交矿区环境地质图;环境地质质量不良的矿区应编制并提交矿区环境地质图。

G.3.2  矿区环境地质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地形地质图作为底图;环境地质质量良好、中等、不良3个分区,可分别用浅绿、浅黄、浅粉色表示。

    2  已发生和预测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种类和环境地质问题,应在图面中标示;矿坑水排水口、废石场、尾矿库以及对地貌景观、土地资源的影响范围等,应采用黑色的花纹和线条表示。

G.3.3  着色环境地质图不可与着色水文地质图、工程地质图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