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勘探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60-2014 建标库

附录F  放水试验技术要求

F.0.1  放水试验前应编制放水试验设计,设计中应确定试验方法、各次降深值、放水延续时间和放水量。放水量应与矿坑最大排水能力相适应,应能使矿区范围观测孔产生水位降深达到矿山开采设计水位降深的20%以上。放水试验设计应由专业防治水单位承担,并应由矿山防治水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

F.0.2  放水试验工程应包括放水巷、放水硐室、放水钻孔、观测孔、排水系统、水位-水量监测系统等。

F.0.3  放水试验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应固定人员,检验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排水线路和供电设施。

F.0.4  放水方式可分为井下水平或丛状放水孔放水,地面直通式放水孔放水及井下巷道底板垂直放水孔放水。放水钻孔泄水点群位置应集中,放水孔终孔口径不宜小于91mm,放水孔应装设带有闸阀及压力表的孔口管。当含水层水压高及水量大,可能影响人身安全时,放水孔施工过程中应加装防喷减压装置。

F.0.5  采用井下水平或丛状放水孔放水时,其放水硐室距含水层的安全距离应根据隔水层的稳定性、水压大小,以及含水层和隔水层界线控制的准确程度确定。隔水层稳定、岩层坚固、含(隔)水层界线位置较准确时,可根据水压大小采用15m~30m的安全距离;隔水层不稳定、含(隔)水层界线位置不准确时,应根据含(隔)水层界线可能变动的范围,加大其安全距离。

F.0.6  放水前,应在同一时间对地表、井下观测孔和出水点的水位、水压、涌水量、水温和水质进行1次统测。

F.0.7  放水试验延续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涌水量、水位难以稳定时,试验延续时间不宜少于10d~15d。观测时间间隔应满足非稳定流计算的需要。放水工程中心区域的水位或水压应与涌水量同步观测。

F.0.8  观测数据应在观测当日登入台账,并应绘制涌水量-水位历时曲线。

F.0.9  放水试验结束后,应在2周内进行资料整理,并应提交放水试验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