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勘探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60-2014 建标库

8  报告编制提交要求

8.1  一般规定

8.1.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矿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宜单独编制,应与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同时提交。

8.1.2  矿产地质勘探报告提交后,为矿山防治水工程设计需要进行的专门水文地质工作,应单独编写补充水文地质勘探报告或专项水文地质工作报告。

8.1.3  大中型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文字报告编写、附图、附表及附件,应按本规范第8.2节和第8.3节的要求执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报告或专项水文地质工作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精简或合并。为矿山防治水工程设计需要进行的专门水文地质勘探,其报告的编写内容和附图、附表、附件,应着重阐明与矿山防治水工程相关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