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勘探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60-2014 建标库

7  其他专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

7.1  岩溶矿区地面塌陷防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

7.1.1  当矿区排水疏干可能引起或已出现大面积岩溶塌陷、沉陷或地表开裂时,应进行岩溶矿区疏干地面塌陷防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勘查工程应首先布置在现有建(构)筑物、居民点、地表水等重点防治区。

7.1.2  岩溶矿区地面塌陷防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程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已产生的地面塌陷分布、规模、形态、活动规律及其所造成的危害;

    2  应查明第四系土层分布、厚度、岩性、结构、富水性及物理力学性质;

    3  应查明基岩岩溶、裂隙、含水层分布和岩溶主导方向、规模及深度;

    4  应分析已产生的地面塌陷成因类型、形成-演化模式;

    5  应预测可能产生地面塌陷的范围,并应进行地面塌陷程度分区。

7.1.3  岩溶矿区地面塌陷防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宜采用地面物探、钻探、抽水试验、地下水示踪试验、地下水动态监测等方法。

7.1.4  地面物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勘查矿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确定勘探方案,并应经现场试验,选择适合勘查区的物探方法。

    2  地面物探应布置在矿山疏干影响区范围内,测线应垂直于断裂构造、地层走向及岩溶、土洞和塌陷坑的发育方向。

    3  宜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并应相互验证。

    4  物探测网布置应根据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和物探方法要求确定,各种物探方法推荐的测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密度电法的探测深度不宜超过120m,探测基本网度宜采用50m×5m;导水通道、塌陷区地表河流及塌陷密集区可加密到20m×5m。

        2)地面五极纵轴电测深或三极、四极激电测深适宜的探测深度可达300m~350m,探测基本网度宜采用50m×20m;导水通道、塌陷区地表河流及塌陷密集区应加密到20m×10m;塌陷活跃区可加密到10m×5m。

        3)浅层地震法、多波地震映像法的探测基本网度宜为50m×0.5m,导水通道、塌陷区地表河流及塌陷密集区可加密到20m×0.5m。

        4)面波法探测的基本网度宜为50m×3m,导水通道、塌陷区地表河流及塌陷密集区可加密到20m×3m。

        5)当塌陷区内有地表河流时,应垂直河流延伸方向布置5条~10条物探测线。

        6)建筑物密集及河流、水塘区,可采用不规则测网。

    5  物探工作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及解释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冶金勘察物探规范(试行)》YBJ41的规定;应选择代表性地段对物探解释进行钻孔验证。

    6  物探工作结束后,应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及图件。

7.1.5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塌陷高发区和塌陷活跃区,每条剖面应布置3个~5个勘查钻孔;在塌陷低发区和稳定区,每个区可选择2条~3条剖面,每个剖面应布置2个~3个勘查钻孔;钻孔应根据物探调查结果布置。

    2  钻孔深度应揭穿浅部岩溶发育带;在塌陷高发区和活跃区应设置控制性钻孔,控制性钻孔揭穿完整基岩不应少于50m;一般性钻孔揭穿完整基岩不应少于10m。

    3  钻孔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

7.1.6  在塌陷高发区或活跃区应进行1次~3次大流量抽水试验或井下放水试验;抽水流量应满足使抽水井附近不小于50m的范围内地下水位降至第四系覆盖层底板以下的要求;在进行大流量抽水或放水试验前,应先进行试验的风险性分析,并应制订应急预案。抽(放)水试验不应影响矿山现有建(构)筑物、居民点、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安全。

7.1.7  岩溶矿区地面塌陷防治水文地质勘查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岩溶和塌陷的发育特征、形成机制与发育规律;第四系含水层的分布、岩性、埋藏条件、富水性、渗透性等;

    2  地下水水位标高、变化幅度与塌陷的关系,地下水、地表水与塌陷的联系程度;

    3  岩溶地面塌陷发育现状、形成机理和条件;

    4  预测塌陷的发展趋势,评价塌陷的危害程度,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的建议;

    5  提交各探测剖面综合解释图及工程地质剖面图,图件比例尺不应低于1:1000;

    6  在综合分析研究岩溶塌陷全部勘探成果的基础上,对研究范围内现有建(构)筑物、居民点、道路及地表水体等受塌陷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