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勘探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60-2014 建标库

6.7  矿区地表水防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

6.7.1  当地表水构成矿床开发的主要危害,需专门进行治理时,应进行相应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勘探工程布置和相关试验内容应与初步防治水方案的具体要求紧密结合。

6.7.2  地表水防治资料收集和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矿区附近历年的降雨量观测资料,观测年限不宜少于20年;主要内容应包括历年各月降雨量、历年日最大降雨量、历年连续3日及连续7日最大降雨量。

    2  需设防的地表水体为河流时,应收集矿区附近历年河水流量、水位变化的长期观测资料;矿区范围内对水位、流量应有不少于1个水文年的实际观测资料;应实地调查矿区范围历史洪水淹没位置,根据淹没高度推算历史洪峰流量。

    3  地表水体为水库、湖泊、海水时,应收集地表水体的正常水位,最高、最低水位或潮位,浪高、风向和最大风速等资料,资料涉及的观测年限不宜少于20年。

    4  应进行矿区地形、地貌、植被、水体岸线的侵蚀或淤积情况等的实地调查、测绘;调查了解现有水利工程与矿区的位置关系,相关的设计标准,以往及今后矿区附近水利工程对相关水体水文参数的影响等。

6.7.3  河床防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道治理范围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精度,应根据地质条件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比例尺;地表主要为可溶岩分布区、潜在开采塌陷区时,图件比例尺应为1:500,其他情况下可为1:1000~1:2000;应详细进行河床渗漏量及河床附近地下水位的观测,并应分雨季和旱季评价河床渗流量。

    2  垂直河道延伸方向,可溶岩分布区每50m~100m,其他地层每100m~200m应布置1条勘探剖面,剖面总数不应少于5条;每条剖面宜布置勘探钻孔2个~5个;河床范围为松散沉积层覆盖时,应采用物探剖面测量对含水层及基岩顶面进行加密控制。

    3  拟采用河床衬砌防渗的孔隙或溶隙含水层,勘探钻孔应分布于衬砌范围以内;控制性钻孔应揭露含水层底板,其他勘探孔的深度宜为15m;每条剖面应有1个~3个钻孔抽水试验;所有钻孔应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编录;河床地层软硬不均时,应圈定软土层厚度、分布范围,并应进行原位测试,同时应评价其承载力。

    4  拟采用注浆防渗的河段,勘探钻孔应主要分布于注浆范围以内,控制性钻孔应揭露含水层底板,其他钻孔深度宜为50m;每条剖面应有1个~3个钻孔抽水试验,其技术要求以及其他试验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有关规定;地表调查或物探推断可能存在溶洞的地段应加密钻孔验证;高度大于5m的大型溶洞应有工程控制其分布范围。

    5  当河床位于矿体上方,或位于采矿移动线范围内,相应河段除应调查含水层的相关性质外,还应评价矿体上方隔水层的岩性、厚度、隔水性、适应变形的能力;应针对主要隔水层进行岩(土)抗压强度、抗拉强度以及变形参数的测试,试样组数不宜少于6组。

    6  提交的主要图件资料应包括防渗河段及其上、下游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平面图、纵剖面图和横剖面图,图件比例尺应为1:500~1:1000。

6.7.4  河流改道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拟定的新河床区域应具备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图件;原矿区相应比例的测绘范围不能覆盖新河床可能布置区域时,应进行补测。

    2  拟定的新河床沿线地层不能确定为隔水层时,应针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区段布置1条~3条横向勘探剖面或1条纵向剖面控制其水文地质条件;钻孔控制深度应达到设计河床底板以下10m~15m;新河床沿线存在含水层且该含水层与开采区存在潜在水力联系的地段,应按本规范第6.7.3条的要求布置勘探钻孔并进行抽水试验。

    3  拟定的新河床临近陡坡,或可能存在其他不良工程地质条件时,应针对边坡的稳定性或其他不良地质条件进行评价;勘探钻孔位置和数量应同时满足工程地质评价的要求;当新河床范围可能存在不良工程地质体时,应布置专门的工程地质勘探钻孔,并应进行相应的试验、测试。

    4  采用输水隧洞实施河流改道时,应沿隧洞走向进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带状图测绘,测绘比例尺不应小于1:1000;隧洞沿线地表覆盖物厚度较大,地表测绘无法满足要求时,应沿隧洞轴线进行物探剖面测量;隧洞进、出口段,以及正常洞身段的各个主要工程岩类区段应布置工程地质勘查钻孔;在洞身及其顶板范围采取物理力学试验样,试样组数不宜少于6组;应综合地表测绘、物探解释、钻孔控制以及试验等资料,预测隧洞沿线的地层分布及其产状变化,断裂带位置、规模等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岩体稳定性分区;当隧洞正常过水流量大于20m3/s时,勘探工作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有关地下硐室勘察的规定。

    5  河流改道起点的拦水坝应布置专门的勘探剖面,剖面上勘探孔数宜为3个~5个,钻孔深度宜为20m~30m;坝基地层导水性强时,勘探钻孔应控制到含水层底板;在需对坝基采取注浆处理时,应按本规范第6.3节的有关要求和试验内容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工作。

    6  提交的主要图件资料,应包括改道河段及其上、下游段,隧洞段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平面图、纵剖面图和横剖面图,图件比例尺不应低于1:1000。

6.7.5  防洪堤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拟定的防洪堤位置应具备图件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地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图件;原矿区相应比例的测绘范围不能覆盖防洪堤布置区域时,应进行补测。

    2  沿拟定防洪堤轴线每隔200m~300m应布置1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剖面,每条剖面宜布置2个~3个勘探钻孔;钻孔深度宜为10m~15m,控制性钻孔应进入下伏稳定隔水地层1m以上;每条剖面应有1个~2个孔的抽水试验;相邻工程间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变化大,不能确定其地质条件或地质参数的连贯性时,应加密剖面或钻孔;防洪堤沿线地层结构复杂时,应沿防洪堤轴线进行物探剖面测量,并应加密控制堤坝地基岩性和覆盖层厚度变化。

    3  防洪堤勘探应查明下列主要问题:

        1)地表水体水位或潮位、流速、浪高;

        2)岸线冲刷、淤积、崩塌特征,预测其发展趋势;

        3)堤岸地层岩性、厚度、层序及其分布,渗透系数及边坡稳定性;

        4)土层的组成物质、颗粒级配、结构状态、物理力学性质和水理性质;

        5)地下水位标高和变化幅度,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程度;

        6)是否存在贯穿堤内外的古河道、卵石层、溶洞、采空区等。

    4  主要地层单位每层应采取不少于6组的岩土物理力学试验样;特殊土的性质、软土的压缩性等应进行相应室内试验及原位试验,试验数量应根据其分布范围确定;防洪堤平均高度大于5m时,勘探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有关堤防工程地质勘察的规定。

6.7.6  调洪水库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确定地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坝址区宜采用1:500~1:1000的比例尺,库区宜采用1:2000~1:5000的比例尺。

    2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测绘应查明的地质问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库、坝区是否存在滑坡、泥石流、落水洞、溶洞、崩塌、开采塌陷等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2)库区分布有泥石流时,查明地表汇水面积、表层松散岩土性质、风化程度和厚度、构造破碎物质、弃渣堆积量,估算泥石流供给物质的体积;调查沟床纵坡、急弯、基岩陡坎等泥石流径流条件,历史泥石流痕迹及供给物质来源,最新堆积物分布特点、堆积范围,并评价其活动程度及危害性;

        3)库区及坝址为岩溶区时,查明可溶岩层与非岩溶层的分布、接触关系,库区岩溶地层向低邻谷或坝下游河段的延伸及水力联系,地表和地下溶洞发育位置及高程、规模、充填比例及充填物性质、相互间连通性,以及岩溶发育随深度变化的规律;调查岩溶含水层的补给范围、主要补给源和补给方式,库区及坝区含水层的地下水水位、排泄方向,泉水的位置、高程、成因及其赋存条件,进行泉水流量的动态观测;

        4)调查库区及坝址所处构造部位,褶皱和断裂发育特征,库区至坝下游河段之间的断层及其影响带的位置、性状,溶洞发育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明显渗漏,及其可能发生的部位;确认滑坡、崩塌等堆积体的规模和稳定程度。

    3  库区应布置纵向、横向勘探剖面,每条剖面宜布置3个~5个钻孔;勘探孔深度应控制到库底以下50m,在原设计终孔位置存在不良地质体时,应穿过不良地质体后再终孔;剖面位置和钻孔深度应能反映库区基本地质构造和主要岩层的产状和分布,以及地下水位分布特征;库区可能存在向低邻谷渗漏条件时,应增加勘探剖面或钻孔的个数,并应进行1个~3个孔的抽水试验。

    4  应沿坝轴线布置纵向勘探线,勘探孔距宜为30m~50m,钻孔总数不应少于5个;当坝高大于20m时,应布置1条~3条垂直坝轴线的横向勘探剖面,每条剖面宜布置2个~3个勘探孔;坝址区勘探孔在第四系含水层中均应进行抽水试验,基岩段应进行抽水或压水试验;坝基为含水层分布区时,勘探钻孔应揭穿含水层,进入隔水层5m;其他地层勘探钻孔的深度应大于或等于坝高;坝址存在潜在的不良工程地质体时,应根据不良地质体的潜在深度确定钻孔深度;需针对坝基进行注浆防渗时,勘探和试验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有关规定。

    5  当坝基可能有溶洞存在时,应在钻探前实施物探剖面测量;物探剖面的条数宜为3条~5条,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增加1条~3条辅助剖面;物探点间距不宜大于10m;物探成果的地质解译应有钻孔验证。

    6  应调查、访问库区所在河流的淹没痕迹,并应测定河床纵、横断面,同时应估算历史洪峰流量。

6.7.7  截水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水沟勘探应以地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为主,应调查截水沟沿线是否存在滑坡、落水洞、潜在的不稳定区、变形破坏地质体等不良地质现象,并应了解以往采空区及采空塌陷区的分布。

    2  对常年流水的截水沟,可按强(K>1.0m/d)、中(1.0m/d≥K>0.1m/d)、弱(K≤0.1m/d)三级划分截水沟沿线地层的渗透性;针对强渗透地层,应布置钻孔或渗坑测定地层渗透系数,试验数量宜为3次~6次;试验钻孔的个数应根据截水沟穿过透水层段的长度及其导水性调整。

    3  应对截水沟沿线的总体稳定性进行评价;对土质山坡,应按土层成因、性质及其组合特征分区评价其工程地质条件;对岩质山坡,应根据岩性,层面、构造及其与山坡或边坡的空间关系分区评价其工程地质条件;对古滑坡,应评价其在截水沟影响下重新活动的可能性。

    4  截水沟位于开采移动线附近时,应评价开采因素对截水沟的影响。

6.7.8  水体下矿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矿体上方的隔水体主要为松散沉积层时,应详细查明松散沉积层的成因类型、岩性、厚度及其变化规律,含水层与隔水层的组合关系;应查明隔水层天窗的分布范围。

        2)当矿体上方的隔水体主要为基岩时,应重点查明隔水层的岩性、厚度、隔水性能,断裂带的性质、宽度、断距、延伸范围、导水性,以及隔水层适应变形的能力。

        3)当矿体为陡倾斜产出时,主勘探线应垂直矿体走向布置,辅助勘探线应垂直于水体岸线,勘探线距宜为100m~200m,孔距宜为100m~200m;当矿体为缓倾斜产出时,主勘探线应垂直于水体岸线布置,辅助勘探线应垂直于矿体走向,勘探线距、孔距应为200m~500m。

        4)应采用地震物探剖面测量;物探剖面间距宜为钻孔勘探线距的0.5倍~1倍,测点点距宜为10m~20m;当水深较大,钻孔施工困难时,地震物探应为主要的勘探手段;平面上,物探边界超出矿体分布范围的距离不宜小于各方向矿体的水下埋深;物探探测深度应超过矿体底板深度200m以上;物探数据处理应采用三维物探数据处理技术,应有钻孔对物探资料进行验证。

    2  应分别对主要含水层及主要隔水层进行分层抽水或压水试验,试验孔数不应少于3个孔。

    3  应分别针对松散地层中的隔水层和基岩采取岩芯样,每个钻孔应针对不同岩(土)类别采取3个~5个试样,全矿区每类地层取样数不宜少于30个;隔水层的岩石(土)样应分别进行体积密度、抗压强度、变形参数和渗透系数的测试。

    4  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水体下矿床,应进行专门的巷道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和放水试验,进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的巷道应在超前钻孔探水的指导下掘进,放水试验中可利用井下钻孔测压代替或补充地表钻孔水位观测。

    5  矿体延伸到水体附近时,应留设防水保安矿柱;应根据矿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和具体的采矿方法确定保安矿柱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