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勘探工程布置原则和工程量
4.3.1 勘探工程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工程应能控制采矿工程可能影响的范围;
2 在详查的基础上,已确定开采方式的矿区,勘探工程的布置应与开采方式相结合;
3 勘探应重视地表工程地质测绘和地质孔的岩芯编录等基础工作,并应结合采矿工程需要,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剖面;
4 工程地质勘探剖面应与地质勘探线相结合,并应充分利用地质探矿钻孔及水文地质钻孔的成果;
5 井下开采矿区,主要工作量应放在首采区段,并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沿矿体走向与倾向以工程地质剖面控制;
6 露天开采矿区,边坡勘探的重点应为首采区开采地段的边帮或永久帮,勘探线宜垂直于边坡走向或沿潜在滑坡方向布设;
7 剥离物强度勘探重点应为首期开采地段。勘探线应沿岩石强度变化的主导方向布置,其线距应根据岩石强度变化程度、勘探面积大小确定。
4.3.2 井下开采工程地质勘探工程量可结合矿区实际情况按表4.3.2确定。
表4.3.2 井下开采工程地质勘探工程量
4.3.3 露天开采工程地质勘探工程量可结合矿区实际情况按表4.3.3确定。
表4.3.3 露天开采工程地质勘探工程量
注:边坡安全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