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勘探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60-2014 建标库

3.6  矿山水资源综合利用

3.6.1  矿区水文地质勘探应对矿区排水的可利用性、可利用程度及利用方向等进行综合利用评价。

3.6.2  矿区内有可供利用的供水水源时,应根据现有资料做出评价;矿区无可供利用的水源时,应在区域上指出供水方向。

3.6.3  矿区内有地下热水时,应圈定热异常范围,并应大致查明热水的形成条件、估算热水量、测定其化学成分,同时应分析热水开发利用的前景。

3.6.4  矿区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有关矿泉水要求的水点,应对其作为矿泉水开发利用的可能性做出初步评价,并应提出进一步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