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矿山水资源综合利用
3.6.1 矿区水文地质勘探应对矿区排水的可利用性、可利用程度及利用方向等进行综合利用评价。
3.6.2 矿区内有可供利用的供水水源时,应根据现有资料做出评价;矿区无可供利用的水源时,应在区域上指出供水方向。
3.6.3 矿区内有地下热水时,应圈定热异常范围,并应大致查明热水的形成条件、估算热水量、测定其化学成分,同时应分析热水开发利用的前景。
3.6.4 矿区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有关矿泉水要求的水点,应对其作为矿泉水开发利用的可能性做出初步评价,并应提出进一步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