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03-2002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3.0.1对施工现场应有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和遵循的施工技术标准及其检查内容(见《统一标准》附录A)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条结合本专业特点,在符合《统一标准》3.0.1及附录A的规定前提下,作补充规定。

3.1.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基本上在建筑结构施工完成以后,才能全面展开。钢结构构件就位前,按设计要求做好电气安装用支架、螺栓等部件的定位和连接,而构件就位,形成整体,处于受力状态,若不管构件大小、受力情况,盲目采用熔焊连接电气安装用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会导致构件变形,使受拉构件失去预期承载能力,而存在隐患,显然是不允许的。气割开孔等热加工作业和熔焊一样会影响钢结构工程质量。

3.1.3 本条是对建筑电气工程高低压的定义。与已颁布施行的国家标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一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GB 7251.1 idt IEC439-1中的规定是一致的。且与IEC-64的出版物364-1相吻合的。是与国际标准相同的。

3.1.4 这些仪表的指示或信号准确与否,关系到正确判断电气设备和其他建筑设备的运行状态,以及预期的功能和安全要求。

3.1.5 电气空载试运行,是指通电,不带负载;照明工程一般不做空载试运行,通电试灯即为负荷试运行。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则有两层含义,一是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与建筑设备脱离,无机械上的连接单独通电运转,这时对电气线路、开关、保护系统等是有载的,不过负荷很小,而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是空载的;二是电动机或其他电动执行机构等与建筑设备相连接,通电运转,但建筑设备既不输入,也不输出,如泵不打水,空压机不输气等。这时建筑设备处于空载状态,如建筑设备有输入输出,则就成为负荷试运行,本规范指的负荷试运行就是建筑设备有输入输出情况下的试运行。
      负荷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的审查批准和确认单位,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单位的管理制度实施审查批准和确认,但必须有负责人签字。

3.1.6 漏电保护装置,也称残余(冗余)电流保护装置,是当用电设备发生电气故障形成电气设备可接近裸露导体带电时,为避免造成电击伤害人或动物而迅速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故而在安装前或安装后要作模拟动作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度和可靠性。

3.1.7 电气设备或导管等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是防止电击伤害的主要手段。关于干线与支线的区别如图1所示。


图1 干线与支线的区别

       从上图可知,干线是在施工设计时,依据整个单位工程使用寿命和功能来布置选择的,它的连接通常具有不可拆卸性,如熔焊连接,只有在整个供电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时,干线包括分支干线才有可能更动敷设位置和相互连接处的位置,所以说干线本身始终处于良好的电气导通状态。而支线是指由干线引向某个电气设备、器具(如电动机、单相三孔插座等)以及其他需接地或接零单独个体的接地线,通常用可拆卸的螺栓连接;这些设备、器具及其他需接地或接零的单独个体,在使用中往往由于维修、更换等种种原因需临时或永久的拆除,若他们的接地支线彼此间是相互串联连接,只要拆除中间一件,则与干线相连方向相反的另一侧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及其他需接地或接零的单独个体全部失去电击保护,这显然不允许,要严禁发生的,所以支线不能串联连接。

3.1.8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在建筑电气工程中,是电网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在投入运行前必须做交接试验,试验标准统一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执行。

3.1.9 低压部分交接试验结合建筑电气工程特点在有的分项工程中作了补充规定。

3.1.10 建筑智能化工程能正常运转离不开建筑电气工程的配合,条文的规定以明确彼此间接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