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建 筑
7.3.1 车站应满足预测客流的需求,应保证乘降安全、疏导迅速、布置紧凑、便于管理,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卫生、防灾等设施,为乘客提供安全的候车、乘车环境。
7.3.2 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人行楼梯、自动扶梯、售检票口(机)等部位的规模应与通过能力相互匹配。当发生事故或灾难时,应保证将一列进站列车的预测最大载客量以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在6min内全部撤离到安全区。
7.3.3 除有轨电车系统外,车站站台和乘降区的最小宽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对岛式站台车站,站台乘降区(侧站台)2.5m。
2 对侧式站台车站,当平行于线路方向设置楼梯时,侧式站台的乘降区(侧站台)2.5m;当垂直于侧站台设置楼梯时,侧式站台的乘降区(侧站台)3.5m。
3 当站台计算长度小于100m,且楼梯和自动扶梯设置在站台计算长度以外时,岛式站台5m,侧式站台3.5m。
4 设有站台屏蔽门的地面车站、高架车站的侧站台2m。
7.3.4 站台应设置足够数量的进出站通道、楼梯或自动扶梯,同时应满足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距通道口或梯口的距离不大于50m。
7.3.5 楼梯和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桥或通道2.4m。
2 单向公共区人行楼梯1.8m。
3 双向公共区人行楼梯2.4m。
4 消防专用楼梯和站台至轨行区的工作梯1. 1m。
7.3.6 当车站出入口的提升高度超过6m时,应设置上行自动扶梯;当车站出入口的提升高度超过12m时,应设置上行和下行自动扶梯。站厅与站台间应设置上行自动扶梯,当高差超过6m时,应设置上行和下行自动扶梯。当上行和下行全部采用自动扶梯时,应加设人行楼梯或备用自动扶梯。
7.3.7 在车站付费区与非付费区之间的隔离栅栏上,应设置栅栏门;检票口和栅栏门的总通行能力应满足乘客安全疏散的需要。
7.3.8 车站应至少设置一处无障碍检票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900mm。
7.3.9 当车站不设站台屏蔽门时,站台边缘应设置醒目的安全线。
7.3.10 地下车站的站台、站厅疏散区和通道内不得设置任何商业设施。
7.3.11 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应与相邻建筑物保持安全的防火间距,并应设置消防车通道。
7.3.12 地下车站的风亭(井)应防止气流短路,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7.3.13 车站内的顶棚、墙面、地坪的装饰应采用A级材料;当使用架空地板时,不应低于B1级材料;车站公共区内的广告灯箱、休息椅、电话亭、售(检)票机等固定服务设施的材料应采用低烟,无卤的阻燃材料。地面材料应防滑耐磨;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7.3.14 地下工程、出入口通道、风井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出入口地面建筑、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高架区间结构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3.15 控制中心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当控制中心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进出通道。
7.3.16 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他部位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500m2;地上车站不应大于2500m2;两个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与车站相接的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7.3.17 消防专用通道应设置在含有车站控制室等主要管理用房的防火分区内,并应能到达地下车站各层;当地下车站超过3层(含3层)时,消防专用通道应设置为防烟楼梯间。
7.3.18 在地下换乘车站公共区的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 上下层平行站台换乘车站:下层站台穿越上层站台时的穿越部分;上、下层站台联络梯处。
2 多线同层站台平行换乘车站:站台与站台之间。
3 多线点式换乘车站:换乘通道或换乘梯。
4 多线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且面积超过单线标准车站站厅公共区面积2.5倍时,应通过消防性能化设计分析,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
7.3.19 车站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进出站客流和应急疏散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2 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
3 地下车站有人值守的设备和管理用房区域,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应为直通地面的消防专用通道。
4 对地下车站无人值守的设备和管理用房区域,应至少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5 当出入口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出入口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6 竖井爬梯、垂直电梯以及设在两侧式站台之间的过轨联络地道不得作为安全出口。
7 出入口的台阶或坡道末端至道路各类车行道的距离不应小于3m。
8 地下车站出入口的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并应满足站址区域防淹要求。
7.3.20 当地下出入口通道长度超过100m时,应采取措施满足消防疏散要求。
7.3.21 换乘通道、换乘楼梯(含自动扶梯)应满足预测高峰时段换乘客流的需要;当发生火灾时,设置在该部位的防火卷帘应能自动落下。
7.3.22 两条单线区间隧道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相邻两个联络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0m;联络通道内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7.3.23 当区间隧道设中间风井时,井内或就近应设置直通地面的防烟楼梯。
7.3.24 高架区间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高架区间利用道床做应急疏散通道时,列车应具备应急疏散条件和相应设施。
2 对跨座式单轨及磁浮系统的高架区间,应设置纵向应急疏散平台。
7.3.25 跨座式单轨系统车站应设置站台屏蔽门;高架车站行车轨道区底部应封闭。
7.3.26 车站的站厅和站台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和楼梯口、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区间隧道、配电室、车站控制室、消防泵房、防排烟机房以及在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7.3.27 车站的站台、站厅公共区、自动扶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转角等处应设置灯光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区间隧道应设置可控制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