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轨道与路基工程
7.2.1 轨道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和适当的弹性,应保证列车运行平稳、安全,并应满足减振、降噪的要求。
7.2.2 钢轮一钢轨系统轨道的标准轨距应采用1435mm。
7.2.3 钢轮一钢轨系统钢轨的断面及轨底坡应与轮缘踏面相匹配,并应保证对运行列车具有足够的支承强度、刚度和良好的导向作用。
7.2.4 跨座式单轨系统的轨道梁应具有足够的竖向、横向和抗扭刚度,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并应满足列车走行轮、导向轮和稳定轮的走行要求以及其他相关系统的安装要求。
7.2.5 钢轮一钢轨系统正线曲线段轨道应根据列车运行速度设置超高,允许未被平衡的横向加速度不应超过0.4m/s2,且最大超高应满足列车静止状态下的横向稳定要求。车站内曲线超高不应超过15mm,允许未被平衡的横向加速度不应超过0.3m/s2。
7.2.6 轨道尽端应设置车挡。设在正线、折返线和车辆试车线的车挡应能承受列车以15km/h速度撞击时的冲击荷载。
7.2.7 轨道道岔结构应安全可靠,并应与列车运行安全相适应。
7.2.8 区间线路的轨道中心道床面或轨道旁,应设有逃生、救援的应急通道,应急通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550mm。
7.2.9 当利用走行轨做牵引网回流时,轨道应进行绝缘处理,并应防止杂散电流扩散。
7.2.10 轨道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并应满足防洪、防涝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