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筑!光环境
】
3.1】 一?般规定
》。
《
3.1.1【 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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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3.1.3 —。 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
?
】 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 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 ?。 : 3)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
? , ?2 ?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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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
?
— 4: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
3.【1.4 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3】.1.5 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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