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筑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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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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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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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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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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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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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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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 2 【 ,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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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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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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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3【.1.5 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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