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建筑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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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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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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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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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 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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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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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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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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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
》 4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3.1.4》 :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3【.1.5 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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