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筑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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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
3.—1.1 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
3.1.2 】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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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
《 — 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3)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
—2, 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
— , ,3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 4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
3.1】.4 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
3?.1.5 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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