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筑,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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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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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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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
3.》。1.3 《 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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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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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 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 3)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 2 — 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
3!。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
《 ? 4 ?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
3.1.4 】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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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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