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筑光环【境
《。
?
?
3.1 一般】规定
】
3.《1.1 《 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
?3.1.2 【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3,.1.3 —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
,
【 , 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 :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 3)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
!2 : 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
》 ?3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
《 , : 4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
《3.1.4 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3.!1.5? 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