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筑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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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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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1:.2 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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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 《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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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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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 2 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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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 》4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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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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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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