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筑!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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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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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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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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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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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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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 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 3)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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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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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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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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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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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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