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设施设备改造
5.4.1 给水设施的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的压力直接供水。
5.4.2 排水设施的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实行雨污分流的地区,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应混接;
2 雨水系统的改造,应按照当地雨水排水系统规划的要求,更新原有不满足要求的雨水排水系统。
5.4.3 当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或有较大节能潜力时,应对相关设备或全系统进行改造。
5.4.4 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改造的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等因素,通过对用户的影响程度比较确定。
5.4.5 当地下建筑出入口、窗井、风井等防雨水倒灌措施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不满足防淹要求时,应对相关设备或全系统进行改造。
5.4.6 既有建筑电气改造工程的设计,应在对既有建筑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现场检查、评定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建筑物的用电负荷情况和使用要求进行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