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应避免电气部件所产生的热量造成燃烧或人员烫伤。
4.1.2 电控调速单元的设计应避免由于非正常操作或无操作而引起的火灾或触电危险。
4.2 电气安全要求
4.2.1 动力蓄电池
4.2.1.1 散热和通风
动力蓄电池箱应有良好的散热和通风,同时在结构设计上应保证安装在电动摩托车上的动力蓄电池产生的有害气体不会储存于电动摩托车内部的角落。
4.2.1.2 安装
动力蓄电池在正常安装位置条件下,表面不得有电解液渗漏或溅出。动力蓄电池的安装应保证车辆运行受到振动时,蓄电池不能受到不正常的摩擦或应力。
4.2.1.3 电池保护
动力蓄电池、充电系统和动力电路系统应设有保护功能。该功能应能在电动摩托车制造厂规定的过流、欠压、过充电、过热与动力蓄电池连接的电路出现短路的情况下,自动断开与动力蓄电池的连接电路。该功能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
4.2.1.4 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
动力蓄电池的爬电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
a)动力蓄电池连接端子间的爬电距离d1按式(1)计算,单位为毫米(mm):
d1 ≥ 0.25U + 5 …………………………(1)
式中:
U——动力蓄电池两个输出端子间的最大工作电压,单位为伏(V)。
b)带电部件与电平台之间的爬电距离d2按式(2)计算,单位为毫米(mm):
d2 ≥ 0.125U + 5 …………………………(2)
式中:
U——动力蓄电池两个输出端子间的最大工作电压,单位为伏(V)。
导电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应不小于2.5mm。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测量见图1。
4.2.2 带电部分的触电防护
4.2.2.1 除特殊说明外,标称电压不高于36V(d.c.)和12V(a.c.)(rms)的带电部分本标准不做要求。
注:使用脉冲电压时,取10ms以上的最大电压值为工作电压,若峰值持续时间均小于10ms时则取其均方根值。
4.2.2.2 标称电压高于36V(d.c.)和12V(a.c.)(rms)的带电部分应使用绝缘包覆即基本绝缘或加以隔离密封以防止直接接触。
4.2.2.3 带电部分的绝缘材料应能满足标称电压及温度的要求。带电部件的绝缘包覆应只能通过毁坏才能被拆除。绝缘油漆、涂料、胶水、瓷釉等类似材料都不应用作绝缘包覆(基本绝缘)。
4.2.2.4 带电部分的隔离密封应使用具有适当强度的护板、护盖、保护架等以防止直接接触。其中人员乘坐及放置物品的空间的隔离防护装置不可以在不使用工具或无意识的情况下被打开、拆除;其他不使用工具能够打开的部位应标示警告符号,警告符号见图2。
4.2.2.5 不得含有裸露的导线、接线端、连接单元。车上布线应加以保护,不得接触毛刺、散热片等,以免损坏布线绝缘;通过绝缘导线的金属孔其表面要光滑、圆整且配有套管。
4.2.2.6 各电气部件之间的连接导线,不应受到过度的拉力;方向把与车架之间的连接不应因正常转动而损坏导线的绝缘,同时应有效防止电线与运动部件的接触。
4.2.2.7 B级电压电路中的电缆及电路中的外皮(可以是线缆护管)应用橙色加以区分,外壳里面或遮栏后面的除外。
4.2.2.8 B级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0Ω/V,绝缘电阻测量方法按照5.2进行。
4.2.2.9 对于安装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摩托车,应对其车载充电机的输入端与电平台之间进行耐电压试验。试验后,车载充电机的输入端与电平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4.2.2.8的要求。
4.2.2.10 按照5.4进行各项防水试验后,均应按照5.2立即测量电路的绝缘电阻(电动摩托车仍是湿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500Ω/V;静置24h后再次测试应大于1000Ω/V。
4.2.2.11 遮栏/外壳的防护等级应至少能满足GB/T 4208-2017中IPXXB的要求:
a)客舱和行李舱中的遮栏/外壳的防护等级应至少能满足GB/T 4208-2017中IPXXD的要求;
b)对于不用工具可以断开且未接合时带B级电压的连接器,在未连接状态下应至少能满足GB/T 4208-2017中IPXXB的要求。
4.2.2.12 出现故障的B级电压电路可采用断电的方式进行保护。切断供电的电路应在车辆制造商规定的时间内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交流电路应降到30V(a.c.)(rms)以下,直流电路应降到60V(d.c.)以下;
——电路存储的总能量小于0.2J。
4.2.3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触电保护
4.2.3.1 A级电压外露可导电部分本标准不做要求。
4.2.3.2 外露可导电部件全部连接以维持电位均衡。其连接方式可以为:
a)以电线连接;
b)经由螺丝与金属车架连接。
4.2.3.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任何两个外露可导电部件之间的电阻值不超过0.1Ω;
——外露可导电部件通过绝缘材料与B级电压系统进行隔离,且与B级电压系统之间的绝缘电阻大于20MΩ,试验电压为1000V。
4.2.4 电动摩托车与充电电源连接要求
4.2.4.1 电动摩托车与充电电源进行物理连接时不可通过电动摩托车自身的驱动系统使其移动。充电连接所使用的元件应具有可终止连接以中断电流,而不会造成任何物体损坏的功能。
4.2.4.2 固定安装在电动摩托车上的充电接口在断开时应至少满足下述一种要求:
——使传导连接到电网的电路在1s内断电,断电电路应满足4.2.2.12的要求;
——满足GB/T 4208-2017中IPXXB的要求,并能在制造商规定的时间内断电。
4.2.5 过流保护装置
若电动摩托车的设计功能在辅助装置(例如充电器、电力转换器)损坏时无法控制由电池流往该装置的电流,则应在电路的任一端设置过流保护装置。
4.3 操作安全要求
4.3.1 起动
4.3.1.1 应通过一个钥匙开关起动电动摩托车,该钥匙可以采用机械式、数字式、生物识别等各类解锁方式。
4.3.1.2 电动摩托车从驱动系统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模式”,应至少经历两次有意识的不同动作。
4.3.1.3 若电动摩托车使用机械解锁的钥匙进行起动,驱动系统运转时或电动摩托车处于“可行驶模式”时,钥匙应不能被取下。
4.3.2 行驶和停车
4.3.2.1 电动摩托车应通过GB 15365中的“运行准备”符号提示驾驶员电动摩托车可以起步行驶。
4.3.2.2 当驾驶员离开时,如果驱动系统仍处于“可行驶模式”,或只通过一个操作动作就可使电动摩托车处于“可行驶模式”时,则应通过一个明显的声学或光学信号提醒驾驶员或自动切换到“不可行驶模式”。
4.3.2.3 电动摩托车应安装符合GB/T 24157要求的剩余电量指示装置及警示装置。
4.3.2.4 当动力蓄电池低电量影响到电动摩托车的行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声或光信号装置进行提示,且此时的剩余电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能够使电动摩托车通过其自身的驱动系统使其以不低于15km/h的速度行驶至少3km;
b)如果动力蓄电池作为辅助电路的直接电源时,其最小的剩余电量应满足GB 7258规定的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发光强度。
4.3.2.5 如果电动摩托车装有为保护REESS(可充电储能系统)或驱动系统而启动的功率限制装置,当功率的限制或降低达到设定值以下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通知摩托车使用者。
4.3.2.6 仅当电动摩托车速度为0时,才能切换其驱动方向。
4.4 标志和警示语要求
4.4.1 动力蓄电池及容易接触的B级电压部件的防护罩应在易见的位置标注图2规定的标志,标志应清晰牢固。
4.4.2 动力蓄电池上应清晰可见地注明其化学类型、标称电压、额定容量,以便识别。
4.4.3 分体式动力蓄电池充电器应标明“谨防雨淋!”的警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