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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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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3—.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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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计的前期》立项时应《进行绿?色,建筑策划通》过统筹考《。虑项目自身的特点】和绿色建筑的理念规!定,或论证项目的—设计规?模,、性:质、内容和尺度制订!绿色设计总目标【及相关?指标为?后续:设计提供依》据不同的策划结【论会:对同一项目》带,来不同的设》计,思想和技术路—线甚至建成之—后会引发人们在【使用方式、》价值观念、经—济模式上的变—。更以及生活方式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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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策,划在对各种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性的!统筹对?比和优?化的基?础上达到合理控【制成本、实现各【。。项指标的目的保证项!目每个阶段绿色设】计的经?济、合理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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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3】.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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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绿】色设计涉《。及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与:智能化、景观—、经:济等各?专,业具有跨专业—、多层次和多阶段的!特点绿色设计—过程中?应以共享、平衡为】核心:通过优?化流程、增加内涵】。、创新方法》实现集成设计全【面审视、综合权衡】设计:中每个环节涉及【的内容以《多,专业协同集成工作】模式:为业主、工程师和项!目其:他关系人创》造共:享平台使《技术资源《得到高?效利用
! 绿色【设计的共享有两【个方面的《内涵第一是建筑设】计的共?享建筑设计是共【享参与的过》程,在设:计的:全,过程中要体现—权利和资源》的共享关系人—共同参与设计第二】是建筑本身的共享】建筑本?是一:个共享平台设—计,的,结果是要使建筑【本身为人与》人,、人与?自然、?物质与?。精神、现在与—未来的?共享提供一》个,。有效、经济的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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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共享:。的基本?。方法是平《衡,没有平衡的共享可能!会造:成混乱平衡是绿【色设计?的根本是《需求、资源、—环境、经济等因素之!间,的综合选择要求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时改】变传统设计思想全面!引入:绿色:理念结合《。建筑所在《地的特定《气候、环《境、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并【。将其融合在》设计方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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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包—括集成的工作模【。式和技?术体系?集成:工,作模式衔接》业主、使用者、设计!师和生产者共—享设计需求、设计手!法和设计《理念不?同专业?的设计师通过调研】。、讨论、《交流的?方,式在设计全过程捕】捉,和理解业主和—(或)使用者的需】求共同完成创—作和设计同时—达到技术《体系的优化和集成设!计与生产的集—成,通,过集:成的:技术体系为载体实】现,材,料与构?配件加工制造方【面的集成和可—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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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绿《色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建筑《在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以“四】节一环?保”:为基本约束以“以】。人为本”为核心要求!最大限度《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增强人!民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3】.0.3《 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3.—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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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各】地区在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发展【与民:。俗,文化:。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绿!色设计应综》合考虑各地》域具体?条件和特点因地制宜!地分析各类技—术的本?土,适宜性以《实现:具有地域特色、满足!建筑功能的绿色建筑!设计设计时应当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的基础上》统筹各?项绿色性能要求【营造健康舒适的建】筑,环境满足《便利:高效:的使用需求并合理】控制经?济成:本同时绿色设—计,不应牺牲建筑品质】和风貌一味追求绿】色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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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本条基本沿!用原标准第》3.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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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设计涉及多学科多!专业它们技术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但!。在日常的建筑设计】工作中绿色》节能:更多地被认为是结】构、机电设备等【专业的任务往—往忽视了建筑设【计在建筑《布局、?建筑空间形态、建筑!构造所起的作用造】成建筑设计与—绿色:技术相对成熟—的其他专业脱节、集!成度较低的现—状本条突出绿色设计!中建:筑设:计的重要性和—。主导性强《。调设计过程中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空调!暖通、电气与智能】化、:室内、?景观:、经:济等专业应协同工作!整合各个专业绿【。色技术以实现绿【色建筑目《标和:。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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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3.0.5条—
—。3,。.0.6 —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8:。.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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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依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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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是指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建筑
】。
》 : 本条?中,的大型公共建筑【指扣:除自行?车库、汽车库—面,积后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且可:再生能源应用—。具体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8~10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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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大型公共》建筑受建筑》条件限制仅采—用一种可再生能源】不能满足本标准第】8.2.1》、9.5.2、10!.1.2条的要求】时应采取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加以补充补【。充措施的《容量设置应补—足原措施容》量设:置不足部分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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