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DB37/T5043-2021 建标库

10.5  计量与智能化

10.5.1  居住建筑的电能计量应分户、分用途计量,除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每个住户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2  公共区域的照明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3  可再生能源发电应设置独立分项计量装置。

10.5.2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公共建筑的电能计量应按照用途、物业归属、运行管理及相关专业要求设置电能计量,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分项计量还应满足相关规范的管理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在每个独立的建筑物入口设置总电表;

    2  应按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J/T14-071的要求进行分项计量;

    3  每个办公或商业的出租单元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4  办公建筑的办公设备、照明等用电应分项或分户计量;

    5  地下室非空调区域采用机械通风时,宜安装独立电能计量装置;

    6  可再生能源发电应设置独立分项电能计量装置;

    7  大型公共建筑的厨房、计算机房等特殊场所的通风空调设备应设置独立分项电能计量装置;

    8  大型公共建筑的暖通空调系统设备用电的分项计量应满足暖通空调设计的有关要求。

10.5.3  计量装置宜集中设置,当条件限制时,宜采用远程抄表系统或卡式表具。

10.5.4  建筑物各类用能、用水的计量装置应具备能耗数据远传功能,并应具有水质检测,能源的实时统计、分析和管理等功能。

10.5.5  电能计量装置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由计算机监测管理的电能计量装置的监测参数,宜包括电压、电流、电量、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总谐波含量等;

    2  对电度表应定时检查、校验,及时调整倍率,降低电能计量装置的综合误差;

    3  对于关键部位的电度表,宜采用先进的全数字电度表;

    4  预付费IC卡表具、远传表均应为计量检测部门认可的表具。

10.5.6  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154中的相关规定。

10.5.7  设有智能化系统的建筑,其子系统的配置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选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并宜设置无源全光网络;

    2  具有家电控制、工作生活服务、照明控制、安全报警、环境监测、建筑设备控制等服务功能;

    3  具有远程监控的功能;

    4  具有接入智慧城市(城区、社区)的功能。

10.5.8  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统、管理与监控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配置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174中基本配置的要求。

10.5.9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自动监控管理功能。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置应合理且正常工作。

10.5.10  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具有对公共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电梯等设备进行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功能,并宜设置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

10.5.11  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能源管理系统,普通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能源管理系统,并宜具有对主要设备进行能耗监测、动态分析和统计管理的功能,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自动监控管理功能。

10.5.12  主要功能房间中人员密度较高且随时间变化大的区域宜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具有监测PM10、PM2.5、CO2浓度等功能,且具有存储至少一年的监测数据和实时显示等功能,并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对室内的CO2浓度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并与通风系统联动;

    2  实现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

10.5.13  电梯机房、大中型工程的电气间、配电间、弱电(设备)间等宜设置温度检测装置,根据温度上、下限设定联动控制相关通风设备的运行工况。

10.5.14  公共卫生间、客房卫生间、病房卫生间等,当每个卫生间设有通风设施并集中设置排风设备时,应根据每个卫生间通风设施的动作情况,联动控制集中排风设备的运行工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