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DB37/T5043-2021 建标库

10.3  照明

10.3.1  根据项目规模、功能特点、建设标准、视觉作业要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照度指标,建筑照明的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0.3.2  选用的照明产品能效应符合国家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其节能附件。选用LED照明产品时,LED照明产品的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1和《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的规定。

10.3.3  根据建筑内各场所的照明要求,合理利用天然采光,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应采取合理的人工照明布置及灯具分组;

    2  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独立分区控制,并宜设置随室外天然光的照度变化自动控制或调节的功能;

    3  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应采用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

    4  有条件时宜配合建筑设计设置导光系统,合理利用天然采光;

    5  主要功能房间宜设置眩光控制措施。

10.3.4  照度指标为300lx及以上,且功能明确的房间或场所,宜采用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相结合的照明方式。

10.3.5  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特点、建设标准、管理要求等因素,照明控制应采取分散与集中、手动与自动相结合的方式,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大空间、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的照明系统应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

    2  开敞式办公室等大空间的一般照明宜采取集中控制方式,局部照明宜采取分散控制方式;

    3  人员非长期停留的会议室、卫生间等区域,可安装人体感应的控制装置;

    4  照明环境要求高或功能复杂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厅堂或会议中心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应具有光控、时控、人体感应等功能;

    5  智能照明系统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宜具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网络通信的功能;

    6  采光区域的照明控制应独立于其他区域的照明控制。

10.3.6  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0,且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

10.3.7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情况下,照明设计应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率灯具,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照度标准值为300lx及以上的场所,宜选择效率不低于75%的灯具;

    2  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0%,装有遮光格栅时不应低于60%。

10.3.8  照明系统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10.3.9  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主要功能房间不应高于目标值。

10.3.10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

10.3.11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10.3.12  下列场所宜选用感应式自动控制的发光二极管灯:

    1  旅馆、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场所;

    2  地下车库的行车道、停车位;

    3  无人长时间逗留,只进行检查、巡视和短时操作等工作的场所。

10.3.13  旅馆建筑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其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宜采用夜间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客房卫生间宜采用人体感应控制装置,实现自动开关灯的控制。

10.3.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灯具应采用LED应急灯。

10.3.15  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的应急照明应满足照度要求。紧急出口应设置安全指示标志灯。

10.3.16  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应根据建筑物所在的地理位置、气候环境条件、建筑物自身的特点、照明要求等,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方案,宜选择导光设备。

10.3.17  景观照明设计应遵循安全、适度的原则,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宜保证充足照明,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有关规定。

10.3.18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景观照明的照明光线应严格控制在场地内,超出场地的溢散光不应超过15%;

    2  严格控制夜景照明设施对住宅、公寓、医院病房等建筑产生干扰光,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第7.0.2条的要求;

    3  合理设置夜景照明运行时段,及时关闭部分或全部景观内透光照明;

    4  玻璃幕墙和表面材料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立面照明,宜采用内透光照明与轮廓照明相结合的方式,不应采用泛光照明方式;

    5  初始光通量超过1000lm的光源宜采取遮光角措施。

10.3.19  景观照明的光源、灯具及其附件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第3.2节和第3.3节的规定。景观照明灯具的选择除满足照明功能外,还应注重白天的造景效果。

10.3.20  公共建筑的景观照明控制应按平日、一般节日、重大节日分组控制。

10.3.21  建筑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第6.2.2条所属的大城市规模要求。

10.3.2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景观照明设施可结合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设施进行一体化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