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 ?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 》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   】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    —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