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
》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
?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
? :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