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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 :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 》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