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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 ,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  【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 ,。。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