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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 , ?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 ?  :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 :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