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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