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料车上料设备试运转
10.2.1 料车上料设备电动机单独试运转后,带动减速器及卷筒无负荷正、反向运转各不应少于4h,其中以最高速度运转不应少于1h,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轴承的温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各部转动应无异常振动和声响,密封部位不应漏油。
10.2.2 卷扬机无负荷运转后,应穿入钢丝绳,带动料车应低速运行,调整料车行程极限开关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0.2.3 钢绳松弛断电器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试验,动作应灵活可靠。
10.2.4 料车在高速运行途中应做紧急停车试验,制动后料车的滑行距离不得超过卷筒周长的1/2。
10.2.5 料车以正常生产操作速度连续运行不应少于8h,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卷扬机及料车运行应平稳,各部转动应无异常振动和声响,密封部位不应漏油。
2 轴承的温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 左、右料车的倾翻角度应一致,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