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工艺钢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高炉、内燃式、外燃式、顶燃式热风炉、熔融还原炉、除尘器壳体、炉体框架、上料斜桥、上料通廊、煤气净化装置、厂区及厂内大直径卷焊钢管,以及其他附属工艺钢结构的制作、安装、焊接、螺栓连接和涂装工程施工。
6.1.2 工艺钢结构制作应进行详图设计,详图设计应与制造、包装、运输,以及安装等单位结合。详图设计应包括运输、吊装用的吊耳、安装用脚手架挂耳的尺寸、数量及安装位置、焊接质量要求等。
6.1.3 壳体类、框架、通廊、桁架类等大型构件出厂,应在适当的位置标注重心记号及吊点位置。
6.1.4 构件运输、堆放和吊装造成的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6.1.5 安装后的箱形梁、管道内应无残留物和污物,构件外表面应整洁,并应无污物。
6.1.6 工艺钢结构制作、安装的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质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认可范围内施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