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机械设备安装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79-2011 建标库

5.2  设备及构件

5.2.1  设备、钢构件及标准件,应按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检验,检验应有记录并经专人签字,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及构件,不得安装。

5.2.2  工艺钢结构件进场应核对件号、清点数量,并应检测外形尺寸和表面质量,同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表面应无损伤和锈蚀、变形,涂膜外观应均匀、平整,其颜色应一致,应无漏涂等。

5.2.3  工艺钢结构件应堆放在坚实、平坦处所或支架等垫物上。细长构件堆放和运输应采取防变形措施。

5.2.4  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制造商、施工等单位应参加开箱检验,并应做好记录。开箱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装箱单核对箱号,并应检查包装情况,包装情况应符合设计文件或合同附件的规定。

    2  应按设计文件核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并应清点设备数量,均应符合设计文件或合同附件的规定。

    3  设备应无缺损件,表面应无损坏和锈蚀、变形等。

    4  随设备装箱的技术文件资料及专用工具,应符合设计文件或合同附件的规定。

    5  设备和构件应有合格证明文件,进口设备应有商务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5.2.5  设备开箱后,设备及其零部件和专用工具,均应妥善保管,应有防风、雨、雪等措施,不得使其变形、损坏、锈蚀。进场的设备及构件应及时进行安装。

5.2.6  设备搬运和吊装时,吊装点应在设备或包装箱的标示位置,搬运和吊装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造成设备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