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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与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实时共》享数据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 :    《 (四)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和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   《 , (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 ,     (—六)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 ,   ?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