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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与】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实时共享数据】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 (一)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 》(四)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和: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 》(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 (六)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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