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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与,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实时共享【数据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 (四)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和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    — (六)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