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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与?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实时共享】数据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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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 (四)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和,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 (?。。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 》 (六)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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