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制冷剂充注及回收
6.8.1 制冷系统抽真空可以从常压开始,也可以利用真空试验剩余的真空度。
6.8.4 本条规定了制冷系统充注制冷剂作业时应遵循的原则,由于在首次充注制冷剂时制冷系统尚未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因此首次充注不宜按满负荷状态下的需求量进行,伴随制冷系统逐步进入正常工作状态,逐步将系统所需的制冷剂量充注到位是一种稳妥的充注方法。
6.8.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剂是破坏臭氧层物质或温室气体,目前已经受到国际环保公约和国内法规的限制,因此在制冷系统需排空维修时,应使用专用制冷剂回收装置,将系统中剩余的制冷剂回收。
6.8.7 从制冷系统回收的制冷剂往往含有各种杂质,混合物制冷剂的组分甚至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回收的这类制冷剂经过专业部门的检验,合格的才能重新使用。
6.8.8 氨制冷剂有毒,直接向外排放可能危害周边环境,受到国家和地方法规、条例、规范和标准等的限制,因此实际操作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如果工程所在地没有其他具体限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