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设备工程
7.1 电气与制冷控制系统
Ⅰ 一般规定
7.1.1 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7.1.2 制冷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应在冷库温度降到设计要求,连续开通投入48h运行正常后,可进行交接验收。制冷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Ⅱ 材料、设备及施工安装要求
7.1.3 电气设备和材料应与冷库内各不同建筑环境分类和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
7.1.4 施工安装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及设备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设计要求。
7.1.5 电气箱、柜及二次回路接线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堂、站台等容易结露场所安装的电气箱、柜应采取防止凝露沿墙面、电缆托盘、穿线管等进入的措施;
2 穿堂、站台等潮湿或容易结露场所安装的电气箱、柜,母线搭接面应处理后搪锡,并应均匀涂抹电力复合脂;
3 二次回路接线应紧密、无松动,当采用多股软铜线时,线端应采用相应规格的接线耳与接线端子相连。
7.1.6 电缆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和《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缆)在冷间内敷设时不宜有中间接头,确有需要时,中间接头宜采用焊接,并且采用无腐蚀焊药;
2 电线(缆)进出冷间等潮湿场所安装的接线箱(盒)、电气箱、柜应穿保护管,并应通过连接头连接;接线完成后,保护管管口应密封,并应做好进出电线(缆)的隔汽和防水处理;
3 电气线路穿越冷间保温材料敷设时,应采取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4 冷间内配线用钢索应采用塑料护套钢索;
5 冷间内的接线盒应采用密闭盒和相关配件。
7.1.7 照明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冷间内照明灯具的埋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2 冷间内安装的灯具及其附件、紧固件、底座和与其相连的导管、接线盒应有防腐措施;
3 冷间内安装灯具的电缆进出线安装完毕后,应密封封口,并应做好隔汽和防水处理;
4 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Ⅲ 验收
7.1.8 交接验收时,施工安装单位应提供自控设备参数设置表等文件。
7.1.9 配电系统的分项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与设备穿越冷间保温材料处,均应做防火和防冷桥处理;
2 潮湿场所安装的接线箱(盒)、电气箱、柜应做好箱体及进出电线(缆)的防水密封处理;
3 冷间内安装灯具的电缆进出线应密封接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