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抹灰工程
4.8.1 一般抹灰工程可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按普通抹灰验收。
4.8.2 抹灰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1节的有关要求。
4.8.3 抹灰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有关规定。
4.8.4 冷间内墙面抹灰应采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M7.5。
4.8.5 抹灰工程的墙面、楼(地)面和顶棚,应采用便于清扫的构造及工艺;设计应有防撞水泥混凝土护墙踢脚,护墙踢脚底部圆弧及顶端斜坡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圆弧半径不宜小于50mm,斜坡不宜小于45°,斜坡与墙面之间的缝隙应采取防收缩的密封措施。
4.8.6 外墙抹灰前应先安装门窗框,内墙抹灰前宜先安装门窗框等,并应用沥青麻丝等材料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及穿墙管道或管道绝热层木套周围缝隙堵塞密实;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8.7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4.8.8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黏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4.8.9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沾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小于7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