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自助加油站(区)
6.6.1 自助加油站(区)应明显标示加油车辆引导线,并应在加油站车辆入口和加油岛处设置醒目的“自助”标识。
6.6.2 在加油岛和加油机附近的明显位置,应标示油品类别、标号以及安全警示。
6.6.3 不宜在同一加油车位上同时设置汽油、柴油两种加油功能。
6.6.4 自助加油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静电加油枪、键盘,或专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有显著标识;
2 应标示自助加油操作说明;
3 应具备音频提示系统,在提起加油枪后可提示油品品种、标号并进行操作指导;
4 加油枪应设置跌落时即自动停止加油作业的功能,并应具有无压自封功能;
5 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
6.6.5 自助加油站应设置视频监视系统,该系统应能覆盖加油区、卸油区、人孔井、收银区、便利店等区域。视频设备不应因车辆遮挡而影响监视。
6.6.6 自助加油站的营业室内应设监控系统,该系统应具备下列监控功能:
1 营业员可通过监控系统确认每台自助加油机的使用情况;
2 可分别控制每台自助加油机的加油和停止状态;
3 发生紧急情况时可启动紧急切断开关停止所有加油机运行;
4 可与顾客进行单独对话,指导其操作;
5 可对整个加油场地进行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