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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下运带式输送机
】
!7.1 一般规】定
—
7.1—.1 下运—带式输送机》在稳:定运行工况传—动,。滚筒圆周力》为负:值时圆周力应—根据下列运》行工况计算》
:
1! 满载为发—电运行工《况;:
— 《。2 下运》段满载上运段、【水平段或微倾—斜下运段《空载圆周力绝对值为!。最大负值的发电【。运行工况《;
! 3 《 ,空载:为电动运行工—况;
—
—4 上运段、水平!段和微倾斜下运【段满载下运段空载】圆周力为最大—值,的,电动运行工况;
】
【 5 根据【第2款和第4款【的极:端,工况出?现的概率和持—续时间确《定,计入的工《况;
】 , 6 按第1!款和第2款的发电运!。行工况?及第3款和》第4款?的电动运行工况分别!。计算圆?周,力;
?
:
》 :。7 模拟》摩擦系数应》按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选【取
7】.1.2《 下运带式输送】机在发电运行工况】和制动工况传动【滚筒:圆周力的计算应【根据给料量的—波动情况计入—输送量超载系数
】
《
7:.1.3 驱【动电动机《的功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按】本标准第《7.1?.1条?第,。1款的发《电运行工况计—算并按?第2款的运》行工况校核电动【机过载能力;
】
?。
2 按!本标准?第7.1.1—条第3款的电动运行!工况计算并按第【。4,款的运?。行工况校核电动【机过载和启动—能力;?
:
3! 采用动力制动】时电动机过载—能力应按制动工【。况校核制《动圆周力《应按本标准第—7,.1.4《条的规定《计算
【
7.1《.4 ? 制:动圆周?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工作制《动圆周力应按本标准!。第7.1《.1条第1款的【发电运行工况计【算并应按《第2款的《发电运?行工况计入》输送量超载系—数进行校核;
】
【 2 带》式输送机处于静【止状态时安全制【动圆周力应按本【标准第7.1—.1条第《2款的发电运行工】况计算并《应计入输送量超载】系数和安全制动安】全系:数安:全制:动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5
!。
7《.1.5 输【送带的拉紧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满足各种工况下输送!带在传动滚》筒或制?动滚:筒上不打滑;
【
!2, 输送带与滚【筒之间的摩擦系数应!按最不利工作条【件确定;
】
—3 当各工况所】需拉紧力《相差较大时》宜采用拉紧力可调的!拉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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